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福建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29日
名 称: 关于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2018年4月1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阿坝州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62.95%股权进行冻结。同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上述股权被冻结情况进行了公示。你公司直至2018年11月27日在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时才披露上述股权冻结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你公司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二是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要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