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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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和股份”)于2020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1]150号),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调查和审理完毕。经查明,2018年4月众和股份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拟作出以下决定:
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众和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依照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众和股份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众和股份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众和股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