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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和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8

证券代码:400072 证券简称:众和3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送达的131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等显示,法院已对111起原告起诉公司、20起原告起诉公司、许建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31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许建成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6,931,676.7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福建证监局对公司及时任相关责任人2016年和2017年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披露的《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3)。

原告以公司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其遭受投资损失为由,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和许建成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诉讼判决结果

福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最高

公告编号:2019-07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128名原告支付赔偿款51,777,446.55元。

(二) 许建成就上述赔偿款19,439,047.9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根据一审判决情况由原告和公司、许建成负担。另2起案件《民事判决书》,福州中院认定,因在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之前,2名原告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卖出,故其遭受的投资损失均与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赔付范围,故其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能成立,福州中院判决驳回该2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2名原告承担。

另1起案件《民事裁定书》,福州中院裁定准许原告1名自然人撤回起诉。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7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公告编号:2019-019)、(公告编号:2019-025)和2019年8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全文第五节第八项内容。

截至本公告日,根据公司收到福州中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一审程序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福州中院已受理461起原告诉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累计索赔金额约为23,809万元。目前已作出一审判决和裁定的上述131起案件。

四、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福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和原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因不服福州中院128起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在法定上诉期内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因上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其他未裁决案件仍处于审理状态,公司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对财务数据产生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最终结

公告编号:2019-073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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