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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和退:关于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31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关于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2016年至2017年,你公司有10项已达披露标准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未及时披露,累计涉及金额45,102.07万元,根据时间段划分,有4笔发生于2016年4月11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间,累计金额11,187.45万元,占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5.92%;有6笔发生于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累计金额33,914.62万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1.7%。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要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以及信息披露有关规范,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出现;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要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归位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对决定书指出的上述问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不足,将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决定书中的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加强对证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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