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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獐子岛: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对公司及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至少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监事会成员总数的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履行职责。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或会计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上市公司监事。

第八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和提出会议议程,监事会民主讨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表决同意,方可通过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执行及信息披露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义务时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在媒体上未公告前,不得向外泄漏其任何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时,须由监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属于股东大会,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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