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董事会出具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此页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本洲:
龙湘鞍:
刘全红: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