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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5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01月2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投资发展中心”)通知:投资发展中心收到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起诉书》称公司2014年1-9月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因在敏感期内有减持股票的行为,避损金额11,316,006.04元,现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对投资发展中心提起公诉。

日前,公司接到投资发展中心通知:投资发展中心于2020年6月23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本案系投资发展中心在公司2014年1-9月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因存在敏感期内有减持股票的行为,被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在2018年1月提起公诉。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投资发展中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罚金1,200万元,追缴投资发展中心非法所得11,316,006.04元。

本案仅针对投资发展中心及相关责任人,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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