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2 号
谭澍坚、谭澍标:
经查明,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自2017年9月1日以来,通过本人账户及控制的其他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猫股份”)股票。截至2017年11月8日收盘,账户组累计持有黑猫股份股票36,933,381股,占黑猫股份总股本5.08%。你们在合计持有黑猫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及时通知黑猫股份予以公告。2017年12月1日,你们才通过黑猫股份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