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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兴纸业: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七届董事会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宜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遵守证监发字[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规定,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有关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28,263.8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5.94%;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75,655.8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5.89%,以上对外担保均经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3、公司已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

4、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控制制度,规定了对担保的审批权限、风险评估、担保执行监控、披露流程,并得到有效地执行,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

险;

5、互保对象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经营正常,资产质量优良,偿债能力较强,且提供了反担保。

三、关于募集资金2021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2021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七届董事会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煜双 王诗鹏 金赞芳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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