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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31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薛向东、吕波、叶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13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薛向东、吕波、叶莉:

经查,你公司2018年和2019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业务,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你公司2018年和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522.63万元和3,623.27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77%和

0.41%。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薛向东、总经理吕波、财务总监叶莉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经自查,本次贸易类业务2018年产生营业收入6,522.63万元,占2018年营业总收入的0.77%,产生毛利37.25万元,占2018年毛利比重为0.02%;2019年产生营业收入3,623.27万元,占2019年营业总收入的0.41%,产生毛利17.54万元,占2019年毛利比重为0.01%。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和培训。公司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运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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