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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薛向东、吕波、叶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16
  关于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薛向东、吕波、叶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1-12-16  来源:
  〔2021〕213号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薛向东、吕波、叶莉:
  经查,你公司2018年和2019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业务,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你公司2018年和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522.63万元和3,623.27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77%和0.41%。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薛向东、总经理吕波、财务总监叶莉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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