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远光资本放弃本次高远电能股权转让的优先认购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遵循了市场、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钱 强
陈宋生
梁华权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