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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软件: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8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条件的656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达到考核目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黄笑华先生、向万红先生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证券及法律事务部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九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以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1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14名激励对象因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绩效考核年度绩效未完全达标,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上述32名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2478万股。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黄笑华先生、向万红先生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钱 强:

陈宋生:

梁华权:

2019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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