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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8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会议资料在事前进行了仔细审阅,并就相关事项向公司人员进行了询问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要求,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 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该方案各项内容设计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3.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4.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该预案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的情况下,体现了公司发展及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5.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助于解决公司业务拓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从而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6.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管理办法》《监管规则使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出具鉴证报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7.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相关措施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相应承诺,我们认为,前述填补

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8.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本次发行工作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丽明、周国良、金小明

2023年3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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