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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7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

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以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及相关决策机制

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订时亦同。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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