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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科:《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7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 1 -序号

序号《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年6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7月)
1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相关者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相关者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2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3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首次受聘后的两年内,建议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此后,应当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首次受聘后的两年内,建议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此后,应当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4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

定(如适用);

(六)符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

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

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符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符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5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6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已在 5 家(含 5 家)以上上市公司(含本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超过5家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深沪

次拟任职上市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七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九)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

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人员。

次拟任职上市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七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九)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九)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7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九)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十)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情形或不良记录: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八)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十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十二)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三)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十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

- 4 -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

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8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属于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该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属于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情形的, 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9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10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将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独立董事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将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独立董事应当在一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独立董事在充分理解后签字。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独立董事及时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按照深圳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11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

或股东大会发表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

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事项;

(八) 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如公司的财务会计

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

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者取得控制权;

(十)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或股东大会发表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 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者取得控制权; (十)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发表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12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删除
13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发表专业意见的权利,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义务外,还需在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义务外,还需在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15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每年到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6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浙江证监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公告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浙江证监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时,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公告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17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告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记入《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包括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讨论、参加公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独立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记入《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包括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讨论、参加公司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等内容。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机构和工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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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等内容。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邮件、电话、短信及微信等电子通讯往来记录,构成工作笔录的组成部分。独立董事履职的工作笔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司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等内容。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邮件、电话、短信及微信等电子通讯往来记录,构成工作笔录的组成部分。 独立董事履职的工作笔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作人员以及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邮件、电话、短信及微信等电子通讯往来记录,构成工作笔录的组成部分。 独立董事履职的工作笔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18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19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0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经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度并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经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1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公司于 2018年10月发布的《独立董事制度》,及于2008年3月发布的《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于 2021年6月发布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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