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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科:关于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与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7

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2-097债券代码:128107 债券简称: 交科转债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

目结项与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与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除“聚碳酸酯新型工艺与应用开发项目”外全部结项,由于“聚碳酸酯新型工艺与应用开发项目”实施主体已转让,同意终止实施该项目,并将上述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098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采用询价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617.23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9.11元,共计募集资金96,723.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834.46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4,888.54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于2017年3月1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50.62万元

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4,637.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65号)。

二、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于2017年3月17日与中国工商银行江山支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与实施部分募投项目的原全资子公司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铁大风”)会同国泰君安与中国工商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交通银行宁波镇海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18年9月,公司变更了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持续督导财务顾问及主办人,公司聘请东兴证券、浙商证券担任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联合独立财务顾问,原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未完成的对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持续督导工作由东兴证券、浙商证券共同承接,并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23日,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专户尚有1个,存储情况如下:

- 2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万元)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12092300292002833431794.53支付交易现金对价、支付交易所需中介费用及交易税费、补充流动资金、聚碳酸酯产品多元化开发改造项目、聚碳酸酯

三、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及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2022年6月23日,除“聚碳酸酯新型工艺与应用开发项目”外,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完成,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资金节余,节余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 3 -序号

序号项目募资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1)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 (2)募集资金累计投入进度(%) (3)= (2)/(1)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剩余募集资金(含理财收益活期利息)是否实施完毕
1支付现金对价14,508.4514,508.45100.0000
2支付中介费用及交易税费3,000.002,085.0869.50914.921794.53
3聚碳酸酯产品多元化开发改造项目9,629.009,630.61100.0200
4聚碳酸酯新型工艺与应用开发项目21,224.0522,333.39105.2300否 【注】
5补充流动资金48,361.5048,361.50100.0000

【注】为进一步专注发展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主业,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2年3月将该项目原实施主体浙铁大风100%股权转让至中石化宁波镇海炼化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1月8日,募集资金承诺投入“聚碳酸酯新型工艺与应用开发项目”金额已全部投入,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已使用完毕,浙铁大风办理完成该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因本项目尚未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后续资金需求,浙铁大风将以自有资金投入。

(二)募集资金节余的原因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节约、合理、有效的原则,科学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因中介费用及交易税费实际支付金额低于预估费用,该项目资金使用存在节余;同时,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依法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了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取得了

新型工艺与应用开发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332006275018170091078已销户聚碳酸酯新型工艺与应用开发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3901160029200080486已销户聚碳酸酯产品多元化开发改造项目

一定的理财收益及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

四、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后续使用计划及对公司影响

本次拟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支付对价、支付中介费用及交易税费、聚碳酸酯产品多元化开发改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上述项目已实施完毕;本次拟终止的项目为聚碳酸酯新型工艺与应用开发项目。为最大限度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将支付中介费用及交易税费项目的节余资金1794.53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因本次节余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上述资金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后,公司将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手续,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同时终止。

五、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与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聚碳酸酯新型工艺与应用开发项目”外全部完成,因化工股权转让,“聚碳酸酯新型工艺与应用开发项目”拟终止。为最大限度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将支付中介费用及交易税费项目的节余资金1794.53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独立董事会意见

经审慎核查,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与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并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和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与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与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聚碳酸酯新型工艺与应用开发项目”外已全部结项,由于“聚碳酸酯新型工艺与应用开发项目”实施主体已转让,同意终止实施该项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将支付中介费用及交易税费项目的节余资金1794.53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与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浙商证券经核查后认为:浙江交科本次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和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和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且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东兴证券、浙商证券对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和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和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7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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