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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6

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拟与佛山市顺德区德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美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德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之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德美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冠雄控制的企业,德美集团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事项。该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均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系经审慎考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议案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石 碧

GUO XIN

丁海芳

2020年1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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