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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2019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29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19-016
                                   2020 年 0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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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
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
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
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
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
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
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
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
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
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
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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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包括公司和主要的控股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
       1、精细化学品:包含纺织化学品、皮革化学品、防水剂和涂层整理剂、合成革涂
层材料等;
       2、石油化工品:包含异辛烷、制冷剂、异丁烷、正丁烷、异戊烷和环戊烷等产品;
       3、农牧食品。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包括公司治理、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资金
活动、采购与付款、资产管理、销售业务、技术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生产安全、对
外担保、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关联交易、对外投资、信息传递与披露等;重点关注的
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对外投资、关联交易、资金管理、信息披露
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
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指引等文件规定,组
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
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
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
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
损失与利润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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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3%,则认定为重要缺陷;
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1%但小于 3%,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
超过资产总额 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
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6)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重报;
    7)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
    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错报,虽
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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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
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5)日常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6)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一般缺陷:
    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
损失与利润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或
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3%,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利润营业收入的 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但小于 3%,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
过资产总额 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
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
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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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4)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5)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6)安全、环保事故等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
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非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
    2)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3)重要业务系统运转效率低下;
    4)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
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非财务报告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
    1)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2)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一般业务系统运转效率低下;
    4)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
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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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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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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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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