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6A;
袁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颜小北,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
袁团柱,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侯颂,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吴远亮,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李宁远,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陈友,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欧阳建国,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潘玲曼,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肖寒梅,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红伟,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刘一平,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王洋,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王健峰,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王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贺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经查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同洲”)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6月30日,ST同洲披露《关于2014年度至2019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公告》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号)认定的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及自查发现前期财务报表存在的其他会计差错,ST同洲对2014年度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调减2015年度净利润10,976.36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由盈利更正为亏损。
ST同洲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ST同洲时任董事长袁明,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颜小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同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同洲时任副总经理袁团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同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同洲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侯颂、吴远亮,时任董事李宁远、陈友,时任独立董事欧阳建国、潘玲曼、肖寒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同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同洲时任监事王红伟、刘一平、王洋,时任副总经理王健峰、王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同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同洲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贺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ST同洲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袁明,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颜小北,时任副总经理袁团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侯颂、吴远亮,时任董事李宁远、陈友,时任独立董事欧阳建国、
潘玲曼、肖寒梅,时任监事王红伟、刘一平、王洋,时任副总经理王健峰、王特,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贺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袁明、颜小北、袁团柱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同洲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周先生,电话:0755-88668387)。
对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