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叶欣、段春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叶欣、段春辉: 经查,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电子或公司)于2014年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导致公司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你们分别作为同洲电子时任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8月4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叶欣、段春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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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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