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0 股票简称:三花智控 公告编号:2021-055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6月24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6月24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9:15至2021年6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新昌县梅渚沃西大道219号三花工业园区办公大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亚波先生因公出差在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大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2,416,934,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77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6,940,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24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833,014,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75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3,919,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0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6,934,2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6,940,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6,934,2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6,940,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5,126,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815%;反对251,106,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895%;弃权7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65,132,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844%;反对251,106,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019%;弃权70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