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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鹰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4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第一期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第一期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4、公司和本次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第一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0年12月3日为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授予22名激励对象1300万份股票期权。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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