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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宝

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日为2020年12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对象的确定标准和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均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进一步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0年12月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1300万份,行权价格为5.00元/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雪生 黄亚英 彭玲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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