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进展暨收到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鹰股份”)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起诉谢虹、马自强相关案件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初142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洋电商”)各方签署的《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协议》、《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约定,要求鸿洋电商实际控制人谢虹女士、马自强先生(以下简称“两被告”)以现金方式回购公司所持有鸿洋电商全部股权,回购价款为公司按照协议所支付的13,800万元款项以及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按法院要求,鉴于公司是分两次对鸿洋电商进行股权投资,投资款分别为10,800万元和3,000万元,因此公司就上述回购事项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其中投资10,800万元的相关诉讼已于2018年12月获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18)沪01民初142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2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4)。
另:投资3,000万元的诉讼事项,公司已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诉讼资料,目前案件正在审查立案之中,截止本公告日,暂未收到法院立案通知。
二、判决情况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初1427号】,上述投资10,800万元的相关诉讼判决结果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谢虹、马自强
(二)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谢虹、马自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款108,000,000元;
2、被告谢虹、马自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2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8,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3、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后,应配合被告谢虹、马自强完成其持有的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本案起诉之日发行股份总数的18.948%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相关费用715,074.25元,由被告谢虹、马自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鸿洋电商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共计130,011,531.01元,并已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沪 01 民初 1427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