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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鹰股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第二期)期限过半未实施回购相关情况说明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31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第二期)期限过半未实施回购

相关情况说明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回购公司股份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1月3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二期)的议案》,并于2019年2月19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第二期)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9-022),公司第二期回购股份(以下简称“本期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1月30日。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二、期限过半未实施回购的原因说明及后续回购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回购方案规定的回购期限已过半,公司尚未实施回购方案。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及后续回购安排说明如下:

根据既定回购方案,公司本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本期回购股份实施是以本次可转债按照既定发行预案成功发行为前提,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已于2019年2月14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截至目前,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事项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因此,公司第二期回购股份尚未实施回购。

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以及按照可转债募集资金的情况来推进本次回购事项,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聘请的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在执行其他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查字2019085号),目前尚未最终结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已中止审查,公司将根据要求尽快履行相关程序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恢复对本次可转债项目申请文件的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7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3)。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持续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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