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撤回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申请文件事项,系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世纪长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资金需求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部分股份,为避免任何由于继续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导致构成实质上的短线交易的风险,从全面、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各方协商一致决定的,符合公司利益。公司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申请文件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对《关于撤回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王辉 施东辉 郑兴军 王海桐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