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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孚时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3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及行权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净利润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可以综合衡量公司资产营运质量、经营管理能力。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明确、可操作性强。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才能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全额或部分行权。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行权期考核不合格,则由公司对其股票期权做注销处理。

综上,我们经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卫滨、孔祥云、高卫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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