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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孚时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8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投资者单独或联合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本公司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除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外,还应在3日内向本公司董事会披露其与本公司现有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及其他默契安排、以及本次持有及后续持有本公司股份是否与其他主体存在一致行动或其他默契安排、后续增持计划等事项,并予以公告。同时持股比例达到5%以后,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也应当履行上述披露义务。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前述两款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或不真实,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董事会换届改选时,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以上的股东(不含投票代理权)可以提名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换届改选时,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以上的股东(不含投票代理权)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其中董事会提名候选董事人数应占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数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候选人。其中董事会提名候选董事人数应占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数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有关提名董事会候选人的提案及候选人表明意愿接受提名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互联网投票系统、交易所交易系统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互联网投票或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按证监会、交易所有关实施办法办理。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其他地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者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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