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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六次会议审核通过,拟聘任干亚平同志为公司总会计师。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上述候选人的资料。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经审阅被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我们同意聘任干亚平同志为公司总会计师。

二、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集公司”)因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智能远控项目、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购置项目与南京港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机重工”)形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形成。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由公开招标形成,招标程序公开透明,交易价格公平公允,招标结果公正,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六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龙集公司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智能远控项目、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购置项目符合龙集公司发展需求,有利于提高作业效率,项目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该项交易因公开招标产生,交易价格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市场交易定价原则,招标程序公开透明,定价公允合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本次《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港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项目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港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项目投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需要,为提升公司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环保有关政策方针要求,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公司拟采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本市场融资手段等方式筹措资金,实施港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项目投资。治理项目完成后将使含油尾气得到有效回收,降低对大气的污染,有利于公司所在地区环境卫生的改善,满足国家环保法规相关要求,缓解公司生产经营上的环保压力,给生产经营创造有利条件及一定的社会效益。该项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港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项目投资,该项投资总额预算约1,270万元。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志坚 马野青 耿成轩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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