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的《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拟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天衡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将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客观、独立的完成对公司的审计服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聘请天衡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由公开招标形成,招标程序公开透明,交易价格公平公允,招标结果公正,我们同意将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因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智能远控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与南京港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形成关联交易的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轨道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智能远控项目是加强自动化方面建设需要,是推动现代化港口、智能化港口的有力手段,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交易因公开招标产生,交易价格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市场交易定价原则,招标程序公开透明,定价公允合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议案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我们同意《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安全仪表系统改造项目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安全仪表系统改造项目投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时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公司拟采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本市场融资手段等方式筹措资金,实施安全仪表系统改造项目。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安全生产能力,确保公司生产运行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安全监管要求,规避安全违法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项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投资约1,345万元实施安全仪表系统改造项目。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志坚 马野青 耿成轩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