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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鹭药业:独立董事苏志国2019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志国2019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2019年度工作中,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19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现有2名独立董事,达到了公司全体董事总人数6名的三分之一,符合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

2019年,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为公司2019年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019年度公司共召开了五次董事会,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会议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备注
5500

2019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人都投了赞成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2019年度公司共召开两次股东大会,分别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了股东大会,会上积极听取现场股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二、年内对所披露的所有事项均未提出异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在公司2019年2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资料并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就公司《关于对北京崇德英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加192.5万元投资额的议案》进行认真核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增加投资额系看好北京崇德英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管理的投资基金发展前景,可以进一步加强公司间接布局医疗产业、加快公司大健康产业链的布局,能够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2、本次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增加投资额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到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在公司2019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本人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资料并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就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指导意见的要求。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2、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之独立意见

(1)该报告中的内容与公司的实际情况是一致的。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这些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对规范公司经营活动、提升公司业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审计委员会拟将此报告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审议程序上符合相关规定。

鉴于以上原因,本人同意《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在提名聘任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调查,公司聘请的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3)经核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

鉴于以上原因,本人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此议案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短期风险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1)通过对资金来源情况的核实,本人认为用于短期风险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2)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资金短期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和制度,针对具体投资事项,公司将专门设立投资小组,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基于此,本人同意该短期投资事项。

5、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2018年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2018年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相关的程序,确保了交易的公平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报告期内,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20日分别收到了华润普仁鸿(北京)医药有限公司支付的非经营性应收款项共计3,069.01万元,截止2018年4月20日,华润普仁鸿(北京)医药有限公司的非经营性应收款项已全部支付。除此之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

6、对公司2018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暨确认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暨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核,公司2018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未超出2018年预计的数额并遵循了市场定价的原则,符合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商业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2)2019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公司向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交了《关于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预计2019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本人事前对预计情况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所预计的关联交易事项确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事项,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同时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

鉴于以上原因本人同意《关于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将《关于2019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需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准确,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在公司2019年5月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上,经对修订《公司章程》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后,本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系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助于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此次章程修订内容,并同意将此修订《公司章程》事项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在公司2019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本人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资料并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就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累积和当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相关的程序,确保了交易的公平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

行为。

2、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的情况,相应地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符合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此次章程修订内容,并同意将此修订《公司章程》事项提交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19年内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账册、会议记录等,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股东。

2、监督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重大担保等情况,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2019年度,本人积极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五、其他工作情况

1、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2019年度本人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2019年主持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对公司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及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讨论,并提出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与其他委员一起认真完成了每一次的审核、考评工作,促进了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

2、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2019年度本人认真落实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2019年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与其他委员一起对公司2019年定期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跟踪调查,审阅了会计报表,与公司审计部门和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认为公

司2019年定期报告财务报表编制依据准确合理,报表披露数据真实完整,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各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3、作为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通过到公司实地调研,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行业政策,积极参与公司投资决策等重要事项,为公司做出正确抉择提供帮助。

4、本人还积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就公司战略发展和研发项目立项等方面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专业参考意见和建议。

六、联系方式

姓名:苏志国电子邮箱:zgsu@ipe.ac.cn

以上为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的报告,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给予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2020年,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勤勉、忠实的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积极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建议,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经营业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希望公司在董事会领导之下,在新的一年里更加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增强公司的赢利能力,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以优异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独立董事:苏志国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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