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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联合: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9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就相关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1.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实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况;

(2)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且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保利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上半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保利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资质、内控建设、经营情况均符合开展金融服务的要求。公司与保利财务有限公司开展的金融合作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本项议案的表决过程中,公司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综上,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王宏前、王强、李德军

2022年 8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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