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的相关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数量有关事宜。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卫东:
饶立新:
张启灿: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