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单建明先生的个人证券账户因账户操作人员的失误,在2021年12月14日至12月15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导致构成短线交易。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序号 | 交易时间 | 买卖方向 | 股数(股) | 成交价格(元/股) | 成交金额(元) |
1 | 2021.12.14 | 集中竞价买入 | 5,000 | 16.82 | 84,100 |
2 | 2021.12.15 | 集中竞价卖出 | 5,000 | 17.08 | 85,400 |
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累计收益按“累计卖出数量×(卖出均价-买入均价)”计算为1,300.00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控制人单建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4,472,826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7.34%。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本次短线交易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单建明先生及其账户操作人员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依据上述规定,单建明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1,300.0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2、经向单建明先生了解,上述交易系账户操作人员的失误,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所致,单建明先生本人对此次短线交易行为并不知情,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不存在从任何其他主体获得公司非公开信息并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或受任何其他主体建议、指导、明示或暗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3、单建明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单建明先生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直系亲属及工作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账户管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4、单建明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5、公司董事会已再次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单建明先生出具的《关于误操作旺能环境股票导致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
2、公司回收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
特此公告。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