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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安基因: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5

证券代码:002030 证券简称:达安基因 公告编号:2022-078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2022年11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9号公司一楼讲学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薛哲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6人,代表股份496,477,9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3756%。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443,908,9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6299%。具体如下:

股东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表:韦典含女士,代表公司股份233,391,995股

股东广州生物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代表:胡腾女士,代表公司股份140,344,607股

股东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表:韦典含女士,代表公司股份70,172,302股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3人,代表股份52,569,0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45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3人,代表股份52,569,0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45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545,7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512%;反对2,0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3.84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45,75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512%;反对2,02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关联股东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生物工程中心有限公司、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2、审议通过了《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10月);

表决结果:同意453,247,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1.2925%;反对43,230,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8.70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38,11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635%;反对43,230,94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23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王学琛先生、吴伊璇女士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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