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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安基因: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9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基因”、“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当期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独立董事关于修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及以前年度实际交易情况等的核查,现就公司关于修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公司相关业务拓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益,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三、独立董事关于投资建设科研生产综合大楼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就公司关于投资建设科研生产综合大楼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及资产状况的情况下,投资建设科研生产综合大楼,有助于满足企业发展与社会对公司产品的需求。科研生产综合大楼建成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源配置、优化公司整体资产结构,为公司的可持续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硬件保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科研生产综合大楼。

独立董事:

吕 德 勇 陈 凌 苏 文 荣

2020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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