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此次对江苏芯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关联投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江苏芯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的行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秦正余、赵世君、叶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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