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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管理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以下统称“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前款所述信息披露文件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其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第十六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发行类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其他发行或募集文件与上市公告书等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若存在重大差异的,还需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立案调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立案调查,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编制规则,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

序后及时公告。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节 临时报告第三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 发生重大事件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分拆、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一条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的,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前款所涉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且及时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研究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披露标准。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披露标准。

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披露标准。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披露标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适用本条披露标准。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披露标准。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披露标准。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条披露标准。

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其他交易外,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披露标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节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条规定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公司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应当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披露标准。

公司分期实施本条规定的各项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准,适用本条披露标准。

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以外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以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高者为准,适用本条披露标准。

公司发生交易,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协议、展期交易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再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论金额大小,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应当及时披露。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三) 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披露标准: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披露标准。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涉及相关义务、相关指标计算标准等,本条未规定的,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及时逐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上市规则》的规定。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及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如需要)后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质询/查询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后,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相关部门进行回复、报告。第六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划分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促使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第六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财务方面、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资金使用及收益等情况,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七十二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七十三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对外披露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七十五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己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七十五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一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漏、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依规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及时披露,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对外披露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十章 公司部门与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第八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六条等规定的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前述各章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则前述各章节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生上述事项时,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专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有关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十条 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公司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时,各部门或下属公司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如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一条 由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出现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九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第九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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