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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5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20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20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错误。2020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将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结项,是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做出的合理决策,符合实际情况。本次结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结项。

三、关于房屋出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出租该房屋经交易双方参考市场价格协商而定,定价公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本次交易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等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李飚先生、杨红樱女士、辛豪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房屋出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房屋出

租事项。

独立董事:王廷富、郭全芳、彭韶兵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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