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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本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我们认为: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2020年没有发生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2020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2020年度,公司与普天股份及其控制的公司、东信集团及其控制的公司、城联数据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客观、公证、公平的交易原则,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2021年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属正当的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实施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终止实施部分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外部市场环境变化所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1年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主要是为了利用远期外汇交易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人民币汇率波动带来的外汇风险,能够有效的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本次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所需资金使用银行对公司授信额度,不需要实际投入资金。本次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保障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邓川 郑晓东 辛阳

2021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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