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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荣兆业: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等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查验,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

(3)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4)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也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准确、全面、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三、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本次更正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四、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拟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阿苹 薛自强 王晓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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