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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0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调整后的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调整后的方案编制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调整后的方案编制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对下属控股子公司浙江建德协鑫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增资是公司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未来发展需求所做出的慎重决策,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且其他股东同比例现金增资,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无关联关系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投资各方出资额系共同协商确定,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并根据各自认缴出资比例承担对应的责任。本次交易安排公允、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本次增资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鸣李明辉王震坡

2022年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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