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朱共山先生、孙玮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前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均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2、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朱共山先生、孙玮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韩晓平 | 曾鸣 | 李明辉 |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