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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1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0-049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20日(周三)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20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9:15至2020年5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38,378,6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77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69,617,4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29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68,761,2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4781%。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12,646,5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32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12,646,5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329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及2019年度已离任独立董事以视频连线方式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8,342,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3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610,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0%;反对3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8,342,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3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610,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0%;反对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8,323,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5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91,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7%;反对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8,323,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5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91,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7%;反对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8,342,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3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610,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0%;反对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8,323,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5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91,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7%;反对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创展

控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91,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7%;反对5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91,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7%;反对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8,342,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3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610,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0%;反对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8,323,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5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91,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7%;反对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8,323,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5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91,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7%;反对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5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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