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2019年半年度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5]120号文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韩晓平 | 曾鸣 | 李明辉 |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