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19-067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7月5日(周五)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7月4日—7月5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5日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4日15:00 至2019年7月5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050,070,7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7.64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25,751,0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44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24,319,6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1921%。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80,453,3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34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6,133,6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5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24,319,6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192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9,972,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9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355,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7%;反对9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9,972,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9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355,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7%;反对9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9,972,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9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355,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7%;反对9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9,972,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9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355,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7%;反对9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9,972,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9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355,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7%;反对9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