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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6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就《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5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0年8月5日,同意以4.4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04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斌、陈结淼、杨靖超、陈基华、崔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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