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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达成和解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5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21日,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盾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节能”、“甲方”或“原告”)与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能源”、“乙方”或“被告”)签订了对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节能”或“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浙江节能将持有的天津节能65%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水发能源。水发能源受让标的股权转让价格(含税价)为人民币39,000万元,同时按照受让标的股权对应的浙江节能享有的对目标公司债权转让款(以下简称“目标债权款”)为人民币39,000万元,合计水发能源应付浙江节能交易总价款为人民币78,000万元。协议约定价款支付:

(1)第一笔转让款:标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同日,乙方同意监管账户内资金归甲方所有,并划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第二笔转让款:自标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9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款项,支付金额为本次交易总价款的40%,金额31,200万元。

(3)第三笔转让款:自标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18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款项,支付金额为本次交易总价款的20%,金额15,600万元。

(4)第四笔转让款:自标的股权过户完成日起满壹年,甲方完成下述事项,并经乙方确认后,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次交易总价款款的30%,金额23,400万元;如在前述时间内未完成约定事项,则应于下述事项完成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

甲方负责取得永济市人民政府、长垣县人民政府同意将特许经营权归属于永济盾安、长垣盾安的相关文件。

协议约定:水发能源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款,每延迟1日按照到期应付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一向浙江节能支付违约金。标的股权于2019年12月30日完成过户给水发能源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水发能源按约支付了第一笔转让款7,800万元;后陆续支付了第二笔转让款中的21,500万元,尚欠9,700万元未按约支付;第三笔转让款亦未按约支付。除第四笔转让款23,400万元尚未满足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水发能源到期应付未付交易价款总计25,300万元。故浙江节能以水发能源拖欠到期应付未付交易价款及按约产生的相应迟延付款违约金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获准立案,案件编号“(2021)浙01民初232号”(以下简称“本案”)。

二、本次达成和解的情况

浙江节能于2021年5月21日收到杭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25,300万元交易价款,具体于双方在法院签署调解笔录当日支付4,000万元;剩余21,300万元于双方在法院签署调解笔录之日起90天内付清,被告按每隔30天支付一次、共分三笔付清,每笔付款金额分别为:

7,100万元、7,100万元及7,100万元。

原告于收到第一笔款项4,000万元的同日,向法院提交申请解除除对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65%股权的查封以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收到本调解书项下全部款项的同日,向法院提交申请解除对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65%股权的查封。

被告未按调解书约定如期足额支付任一笔应付款项,视为调解书项下全部未付款项提前到期应付,原告有权就调解书项下被告全部应付款项(扣除已实际支付部分)一并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应自逾期未付款项对应逾期日起以被告全部应付款项(扣除已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至实际付清日止。

截止本公告日,浙江节能已实际收到调解书约定的两笔转让价款金额分别为4,000万元、7,100万元及由第三方代为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等合计1,174.30万元。

三、本次诉讼和解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和解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有利于加快资金周转、降低债权收回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年5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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