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经讨论后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拟聘任的总裁李建军先生,副总裁冯忠波先生、包先斌先生、童太峰先生,财务负责人徐燕高先生,董事会秘书江冰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况,其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对董事会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新、彭颖红、王泽霞
2020年4月24日